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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1-03-21

为减轻职工因病住院和特殊门诊治疗的医疗支出负担,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赣府发[1999]27号),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6号)以及《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江西省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的通知》(赣劳社医[200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医疗补助原则

医疗补助是指按规定就诊的住院和特殊门诊、个人承担医疗费超出一定标准部分学校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原则是“医疗保险为主、个人垫付为先、学校适当补助”。

 

第二章  医疗补助对象

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校本部在职在岗教职工及退休职工个人(含社保发工资的退休职工)。

 

第三章  医疗补助范围

1.教职工住院和特殊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指经医保批准的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慢性病治疗费用。

2.教职工住院或特殊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已经向医保管理机构等校外单位申请补助,并完成全部校外报销(或补助)后达到规定数额的。

 

第四章  医疗补助标准

1.职工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含药品、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在扣减医疗统筹、医疗起付线支出、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金和医保重大疾病补助后,按自然年度累计在2000元(年/人)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出部分在2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范围的部分补助50%20000元(不含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的部分补助70%5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2.职工特殊门诊个人负担医疗费在扣减医疗统筹、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金和医保重大疾病补助后,按自然年度累计在2000元(年/人)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出2000元的部分补助50%

 

第五章  办理时间及程序

申请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补助,须按如下时间及相应程序办理手续:

1.每年10月份集中办理申请核报上一年度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补助事宜;

2.申请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补助的,须一次申请完毕,由本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应材料:

1)符合校外补助条件的,需提交补助证明材料,符合医保补助的提交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单及医保疾病补助意见通知原件。

2)申请住院医疗补助的,需提交住院医疗费发票或结算单原件(如原件已用于对外报销,则提供复印件);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申请特殊门诊医疗补助的,需提交特殊疾病医保审批表复印件;特殊门诊医保专用医疗费发票(须载有统筹基金支付金额)

3.学校计财处根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4.申请人携通知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办理需同时携带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学校计财处办理手续。

 

第六章  不予补助范畴

对下列情况学校不予医疗费补助,也不列入支付总额:

1.未经医保批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

2.未经医保同意擅自在外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医疗器材的费用;

3.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

4.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美容、非治疗性整形等原因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应由学校给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2.办法自校务会讨论通过日起施行,原《赣南医学院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赣医发[2008]12号)同时废止。各附属医院参照或按各自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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