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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职业年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1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和调动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三)本办法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激励,共同发展;

(二)分配合理,兼顾公平;

(三)安全第一,稳健收益;

(四)灵活适度,适时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是学校实施职业年金计划管理的依据,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职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延期支付的薪酬。学校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负责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五条  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教职工最终领取的个人待遇完全来自缴费和投资收益的积累,并随着工作年限逐年累积递增,教职工在满足约定条件时方可领取。

第二章 计划参加人

第六条  参加人的条件

(一)学校全体正式在岗在编教职工及人事代理在岗教职工;

(二)试用期满。

第七条  教职工加入计划的程序

自愿参加的教职工须由本人填写《赣南医学院职业年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经学校人事处审核确认。本办法正式实施时未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教职工,在上述条件满足后,可以自愿申请加入职业年金计划。

第八条  参加人的权利

(一)享有对本职业年金方案及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二)按规定享有领取职业年金个人待遇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参加人的义务

(一)如实向学校提供建立职业年金所需信息和资料,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学校;

(二)授权学校作为委托人对其个人权益部分的资金进行管理运营,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不得违法转让职业年金个人待遇的受益权,不得将职业年金个人待遇的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四)承诺在达到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才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个人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参加人退出职业年金的条件和要求

自愿参加人退休、出国(境)定居、离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自动退出职业年金。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  资金筹集

职业年金缴费资金由学校和个人共同缴费筹集。学校缴费部分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由学校计财处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学校负责按照缴费规则将当期学校和个人的缴费资金按时统一汇至职业年金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二条  缴费规则

(一)缴费周期为按月缴费,缴费日为工资发放日;

(二)职业年金基金采用定额缴费法,标准为:

职务职称类别

缴费标准(元/月)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正厅职务

560

1120

副厅职务

540

1080

正处职务

415

830

正高职称

450

900

副处职务

370

740

副高职称

380

760

科级职务

280

560

中级职称、技师职称

310

620

其他人员

260

520

自愿参加人根据本人职务或职称情况(职务与职称不一致者,原则上可就高),选择等于或低于自身职级的标准缴费,学校按个人缴费金额 2:1 进行配套。

(三)缴费调整

自愿参加人因职务、职称晋升需调整的,根据自愿原则提出书面申请,从次年1月起按更高一级标准缴费,未提出申请的,维持原缴费标准不变。教职工退休、离职离校、去世的,缴费在当年次月起自然停止。以后年度学校可根据财务状况调整缴费比例和标准,如遇特殊情况,可暂停缴费或追缴以前年度缴费。

第十三条  记账方式

委托管理人为参加教职工开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分别是教职工学校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学校缴费和个人缴费的资金金额分别记入两个子账户中;同时建立学校账户以归集学校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第四章 权益归属与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归属规则

个人账户中教职工学校缴费子账户的积累资金及其收益按照以下规定归属于个人:

 

归属比例

退休、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身故、组织调离、出境定居的

100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因违法违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擅自离职的;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0

经双方协商,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根据为学校服务期限确定权益归属比例

服务期限10

0

10年<服务期限<20

50

20服务期限

100

第十五条  待遇领取条件

(一)退休、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身故、组织调离、出境定居等原因离职的,一次性领取;每半年(4月和10月)开放进行一次待遇支付,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支付申请表;

(二)教职工领取职业年金的基本条件为本人参加职业年金缴费满6年。教职工从第7年起可逐年领取前6年累计缴纳且归属于其名下的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积累额的1/6

(三)出现以下情况的,全部扣除教职工学校缴费子账户配套本金和收益,只可领取个人缴费子账户积累的本金和收益: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因违法违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3.擅自离职的;

4.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四)出现以下情况的,适当扣除教职工学校缴费子账户配套本金和收益:

1.年终考核不称职者:扣发半年;

2.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一年内发生一次教学事故的扣发一

个月;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教学事故的扣发一年。

第十六条  待遇支付的程序

(一)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教职工向学校申请领取职业年金个人待遇;

(二)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进行权益归属:

1.按照归属规则,将教职工学校缴费子账户中的资金数额按照归属比例计入个人缴费子账户,该部分的资金权益属个人所有,与个人缴费子账户的原有资金一起构成职业年金个人待遇;

2.未归属部分的资金权益仍属学校所有,并计入学校账户;

(三)教职工在待遇领取时可以自行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采取按月领取个人待遇。

(四)职业年金所涉及的缴纳税款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教职工在申请加入学校职业年金的申请表中,应指定在申请人死亡等情况下职业年金个人待遇的受益人;教职工中途对受益人提出修改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教职工在相关申请中未指明受益人的,按国家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对职业年金个人待遇进行继承分配处理。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职业年金专业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确保职业年金资金的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学校委托合作银行作为职业年金的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内容和操作流程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本计划独立于学校和委托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管理监督

学校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由校领导及职工代表组成,负责职业年金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具体办理教职工职业年金申请和领取手续。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

(一)职业年金资金的组成

1.学校缴费资金;

2.个人缴费资金;

3.投资收益。

(二)资金投资原则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增值收益。

(三)收益分配规则

职业年金资金投资收益按归属规则分别计入学校账户、教职工学校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子账户。

(四)学校账户资金的使用

被学校取消职业年金相应行权权利的教职工,其被取消的学校配套本金和收益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用支付

职业年金管理所发生的管理费、资金汇划费等相关费用在计划资产中列支,收费标准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订立或者实施本计划方案发生争议的,由学校职业年金理事会与教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终止

(一)学校有权根据学校内部决议程序修改本办法;

(二)学校有权根据学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决定终止本计;

(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1 1日起执行,《赣南医学院职业年金管理办法》(赣医发〔201410)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赣南医学院职业年金计划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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