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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8-10-15

 

 

 

 

赣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国际医疗卫生人才,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来华留学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处分;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2人及2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六条  班级或其他团体违纪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班级和团体负责人责任,根据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除给予处分以外,还需承担如下相应责任:

    1.因作伪证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损坏公物和私人物品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3.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卡和证章等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打架致使他人受伤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5.就业、报考研究生或者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可比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小偷小摸行为,一次偷窃现金100元以下或偷窃财物折价100元以下的;

    2.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毁坏园林树木的;

    3.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火、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

    4.一学期内受到2次(含2次)以上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通报批评的;

    5.在寝室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电炒锅、电饭煲、热得快等电热器具的;

    6.违反宿舍作息制度,破坏宿舍卫生,经劝阻2次(含2次)以上无效的;

    7.在宿舍饲养宠物的;

    8.不经批准,在学校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9.违反规定张贴广告,教育后不改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小偷小摸行为,一次偷窃现金或财物折价101-500元的;

    2.有侮辱师长行为的,情节较轻的;

3.聚众闹事,参与打架斗殴的;

4.在公共场所男女生交往有不雅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和学习实践中,伪造或谎报申报材料的;

    6.对华不友好但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折价500元以上损失的;

2.参与赌博的;

3.偷窃公、私财物,一次偷窃现金或偷窃财物折价501999元的;

    4.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伤的;

    5.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

    6.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留宿校内外人员的,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留宿校外的;

    7.有侮辱师长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

    8.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造成火警的;

    9.对华不友好,造成一定影响的;

10.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有违法中国宗教政策的言行并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2.带头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3.在营业性场所陪舞、陪唱、陪酒影响极坏的;

    4.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造成火灾事故的;

    5.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网络及其它赌具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的;

    6.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情节恶劣的,或致使他人受伤的(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以上,含本级);

    7.观看淫秽物品或在计算机上运行淫秽软件,影响较坏的;

    8.在校酗酒,或借酒滋事造成较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

    9.在考场夹带、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抄袭、提供试卷给他人抄袭或抄袭他人试卷、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等舞弊行为的;

10.利用互联网发布有害信息,且影响较坏的;

11.开展网络诈骗活动以及组织直销、传销等活动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几种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况:

1.态度端正,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或有立功表现的;

2.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实,对违纪或者犯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

3.由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违纪原因。

第十四条  几种从重处分的情况:

1.1人犯同一类型错误2次(含2次)以上的;

2.有较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3.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的;

4.违纪行为屡犯不改的;

5.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6.违纪者事先有预谋、有策划或者伙同他人共同违纪的;

    7.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的;

8.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施行。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六条  查清事实: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相关部门应派2人以上人员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做调查笔录。学生违反教学纪律、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协助国际教育学院调查并提交调查结论;学生违反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生工作处协助国际教育学院调查并提交调查结论;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保卫处调查并提交调查结论;来华留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由保卫处移送司法机关,保卫处将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送达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违纪行为由国际教育学院牵头调查处理,教务处、实习单位等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审查与决定:查清事实后,根据本规定第三章的条款进行处分。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院务会讨论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院务会讨论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该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4.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校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被处分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依据、种类、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书应单个制定。

    第十八条  送达与备案: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国际教育学院送达来华留学生本人签收,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教育学院备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并报省教育厅;

    2.送达人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受处分来华留学生本人,须有两名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果受处分来华留学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来华留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在受处分来华留学生所在的寝室,即视为已经送达。

    3.直接送达受处分来华留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可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其亲属或者大使馆等机构,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发送日期1个星期为准。

    4.若被处分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校报、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已经送达。

    5.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资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相关申诉程序和处理按照《赣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二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时,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对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设置为6个月;记过的期限,一般为设置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设置为12个月。对距离毕业时间不满12个月的学生,视学生违纪性质和在校实际情况,处分时给予相应设置解除时间。毕业班学生在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可根据离校时间灵活设置考察期限,其考察期限至毕业前1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予以解除。解除学生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5日)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赣南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赣医发〔200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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