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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关涉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信息公开则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公布

第三条 成立赣南医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总体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审核,领导、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赣南医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办院办),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学校信息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单位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公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还需要获取学校信息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科研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三)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广播电台,信息公告栏;

(二)学校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等会议;

(五)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党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允许公开的按规定程序给予公开,不能公开的则不予公开。

(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四)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填写《赣南医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处理(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信息提供等环节构成。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要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认为学校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公开信息时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91日起施行。

 

                        

                                                                    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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