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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科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合理配置无形资产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赣南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赣医发〔2025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资源。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商标权、信息数据、经营权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无形资产形式。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实施统筹监管、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相结合的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产权和价值进行统筹监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学校各具体无形资产进行分类管理;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日常精细化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无形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报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审议决定执行。资产管理处为其下设办公室,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二)贯彻执行有关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按照无形资产管理要求,组织无形资产清查盘点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协调并监督无形资产的配置、使用、评估、处置等事项。

(四)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加强无形资产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可行性论证。

根据使用单位或者使用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四)负责组织开展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无形资产的报增、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五)配合做好无形资产报表编制、信息统计及相关工作。

(六)监督、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商标、特有标志、校徽、校歌等的管理与保护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宣传报道文创产品以及各类社交媒体账号、短视频平台账号的管理

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分别负责相应层级(本科/研究生)在线课程(含视频、PPT及慕课等)数字教学资源管理入库、运维及应用。

)科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等的管理

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等电子类资源及数字资源的管理

信息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IP地址、数据资产的管理

上述未尽的其他职能部门及机构负责所属职能范围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因学校机构调整而被合并、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履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职能。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和保管的无形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无形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进行指导与监管;

(四)提报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申请;

(五)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取得与计价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行究开发、委托开发、购置、接受捐赠、接受调拨或划转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权属相关事宜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归口管理部门应进行充分论证,根据权限严格审批程序,避免盲目、重复购置。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接收并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自创的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资本化条件时,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学校;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未同时满足前述两条资本化条件的无形资产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按需自行建库维护。

第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置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的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行研究开发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其成本应根据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确定。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也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值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七)盘盈的无形资产,按以上规定计价。

(八)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计价金额作为后续摊销核算的基础。

第四章  使用、摊销和处置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对外合作使用、授权校外主体使用等方式。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归口无形资产的自用管理流程,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并充分考虑学校利益、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原则进行,防止无形资产在处置环节流失。

第十八条  除学校自用外,学校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不含科技成果)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或处置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拟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组织专家对拟处置的无形资产进行论证,提请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提请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根据审批权限向上级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三)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将按约定收取的费用上缴学校;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归口管理部门将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调研、成本核算以及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等因素,共同拟定合理可行的无形资产使用收费标准,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无法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进行系统合理摊销,具体如下:

摊销范围: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使用寿命可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他符合规定的可摊销的无形资产。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按月摊销,自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次月起计算;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但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摊销期限:法律或合同规定了有效期的,按有效期与受益期孰短原则确定;未明确期限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报学校批准,最长不超过10年。

账务处理: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月计提摊销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摊销后的账面净值需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列示。

特殊情形:因技术更新导致无形资产提前失效的,剩余未摊销金额应一次性转入当期费用;摊销政策变更需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充分分析论证,认为有关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相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信息与报告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台账,并将本部门管理职责内的所有无形资产按分类、明细、变动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以全面反映学校无形资产的数量、分类、状态、增减变动和管理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应无形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应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对外合作,不得交由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追讨侵权收益,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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