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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3-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23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我校常驻地范围为赣州市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履行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同一事项出差7天(不含)以上或出差3人(不含)以上事先须由经费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认真填写《赣南医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此表可在学校计划财务处网页下载或通过校内办公系统线上填写),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出差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签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六条  差旅费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级及正高职称已聘人员

高铁/动车一等座、普速客车软座、动力集中动车组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高铁/动车二等座、普速客车硬座、动力集中动车组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在职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厅级、正高职称人员、正处级人员(含主持工作副处级人员)、课题项目主持人(需从本人课题经费中开支且不得突破经费预算限额)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出差路途遥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事先填报《赣南医学院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及校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连续乘车超过5小时),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对应等级卧铺票;对乘坐同列次低于按规定可乘坐席位的,按差价的50%予以补助。工作人员前往南昌出差可购买和报销硬卧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  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乘坐飞机的;乘坐高于按规定可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民宿等,下同)产生的房租费用,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表1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入住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等。

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过半天、同一日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且不能安排延时退房的情况,可以安排午休房(钟点房,下同),每日最多安排一次午休房,房费在不超过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规定标准包干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20 元,其他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八条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省内出差,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只接受一次工作餐,同一自然日(日历)赴多个县级行政区划且接受第二次及以上工作餐的,相应交纳伙食费,早餐、午餐、晚餐交纳标准分别为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省外出差执行当地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在对外没有收费标准的场所用餐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交纳;在对外有收费标准的场所用餐的,按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乘火车且连续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外出差全程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全程每人每天60元。工作人员出差由本校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 50%交纳。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或举办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培训费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首次前往学校报到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引进本校工作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往返单位与出差目的地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单位与出差目的地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种非学历进修、培训在7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进修、培训期间不发放补助。住宿原则上在进修、培训机构安排,凭通知上的金额开具的发票按规定报销。进修、培训机构不安排住宿的,按同档次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的20%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4城市按同档次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的30%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学校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回学校报销。

(三)工作时间1个月以上,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本人利用休息休假时间往返工作驻地与家庭居住地的,可按省内平均每月不超过2次、省外平均每月不超过1次,在差旅费标准内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差额补助。

(四)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和工作餐,不补助市内交通费。接收单位不安排住宿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凭据报销住宿费。工作时间3个月以下的,可结合工作实际选择租房或入住宾馆;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含)的,应选择租房。租房费用根据厉行节约要求和工作驻地租房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日均标准不超过差旅费住宿标准的45%,其他城市不超过30%。接收单位不安排工作餐的,由学校按每人每个工作日4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五)援疆、援藏、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经省委组织部选派赴中央和发达地区跟班学习、经学校选派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挂职或跟岗学习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和新教工报到差旅费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后到计划财务处核报。

第三十二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包括:统招研究生、本专科生、来华留学生)及我校导师所带外校研究生根据上级文件通知或学校工作需要(含教学、科研需要)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比赛、科研、社会调研等活动产生的差旅费,按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本办法“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学生社会实践参观活动(含外出教学实践活动等),不发放任何补助。学生实习期间差旅费按实习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请专家、校友来校讲学(访学)、高层次引进人才来校考察等交通及住宿费凭各业务接待部门事前报告(须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及发票据实报销,不再给予伙食、市内交通费等其他补助。

外单位(不含各附属医院)人员作为我校科研课题(重点学科)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在其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差旅费,由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后,参照学校在职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因工作需要抽调(借用)非校内人员,代表学校出差而产生的差旅费,由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学校在职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附属医院职工作为科研课题(重点学科)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在其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差旅费,由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学校在职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或学生出国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专职驾驶员出车费用报销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校承担,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产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一张车票限报订票费一张。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  接待单位等安排用餐或用车的,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单位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冲抵相关支出;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将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对未提供相关支付凭证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校后15天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寒暑假期间出差,在开学后15天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也不说明原因者,已借差旅费从下月工资中扣还。

工作人员出差报销差旅费应按要求进入计财处网上报销系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将按审批权限签批好的差旅费报销单连同正式票据、付款证明、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等送计划财务处审核。特殊事项应附说明。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租车或使用私人车辆。因公出差应优先采用公共交通出行,无特殊情况不得租车或以自驾车方式出差。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必须租车或自驾车前往的,由出差人提出书面申请(须注明里程数)。租车的必须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自驾车的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自行在保险公司网站上购买),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自驾车凭合法有效票据按批准往返地公里数每车每1公里1元人民币标准报销旅途交通费(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已含,不另计)。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对因租车或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和无故中途停留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三条  受外单位邀请外出讲学的由邀请单位开支所有差旅费,学校不予报销和补助。

第四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规范差旅审批、差旅费报销表。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加重基层负担,不得由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学校、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安排工作餐,确需协助安排用餐的,一律据实交纳伙食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协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移送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原《赣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赣医发〔20196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赣南医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3.赣南医学院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审批表

 

 

 

 

 

 

 

 

 

 

 

 

 

 

 

 

 

 

附件1

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住宿费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厅级及正高(已聘)人员

其他
人员

部级

厅级及正高已聘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

900

540

360

10

上海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800

450

350

 

 

 

 

 

14

安徽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900

500

400

 

 

 

 

 

17

江西

南昌市

800

500

350

 

 

 

 

 

其他地区

800

500

30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

北海市

 1-2月、
7-9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

  文昌市、
澄迈县

11-2

1040

650

450

琼海市、

万宁市、

陵水县、

保亭县

11-3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

黄南州

5-9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

海南州

5-9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附件2

赣南医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员

 

出差目的地

 

同行人员

 

  

 

出差事由

 

出差起止时间

 

自然天数

 

城市间交通工具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  (不含飞机、出 租车、网约车)

 

单位派车

租车

接待单位或

其他单位

派车

其他方式

其他事项说明

 

部门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

 

备注:本表由申请人在出差前如实填报,填写内容需电脑打印,并对真实性负责。

 

 

附件3

赣南医学院出差乘坐飞机审批表

出差人姓名

 

职称职务

 

出差时间

            日至              

申请事由

 

 

 

航班行程

 

 

 

审批意见

经费所在部门

负责人审批

 

校长审批

 

其他事项说明

 

 

本表由申请人在出差前如实填报,填写内容需电脑打印,并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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