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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30

 

赣南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赣南医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参军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休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参照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计财处缴纳学费,并到相关学院报到,由各学院汇总后,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课堂讨论等。主干课程采取考试形式,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采取答辩形式。

第九条  考试及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计分。

学生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性考核成绩、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凭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同意,军体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体育理论课代替。

第十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交所属学院审核汇总上报教务处。已评阅的试卷由教研室保存备查。

学生对期末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申请查分,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成绩评定不合格,可在下学期初安排补考1次。旷考学生不得申请参加本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记录“(补)60”;成绩不合格的,据实记录。

选修课成绩不合格者可重选或另选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所修读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由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确定。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生1学年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该学年所修读课程门数的80%以上;

(二)补考后,学生1学年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该学年所修读课程门数的50%以上;

(三)补考后,学生连同以前各学年累计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8门以上。

计算课程门数时,若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各学期都进行考核,每学年按1门课程计算;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若单独进行考核,按1门课程计算。

各学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2周内将留级学生的材料及成绩书面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留级后,应到指定的班级学习。其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补考后仍有不合格的课程,但未达到留级、退学条件者,在毕业前安排1次补考。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留级不得超过2次,同一年级不得留级2次(即不得连续留级);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1次。留级学生须向学校缴纳当年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按照《赣南医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专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相关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赣南医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如实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在毕业前安排1次补考。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其已修读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学校可给予认定其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因事请假应当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4天(含4天)以上的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相关课程教研室备案。学生请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审批意见,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准假人销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递交的缓考申请,一律不予受理。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课程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90%计算,未参加者,“缓考”成绩将记录为“0”。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具体按照《赣南医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协助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学生需要转入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需要转出的,由学生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转学的,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转学公示制度。对转入学校的,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最多允许休学2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可休学3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一个半月以上)停课治疗的;

(二)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根据考勤,因病、因事请假累计缺课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以校历为准)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对于应当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交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向学生下达休学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要求休学创业的;

(二)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要求休学的。

对于申请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交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向学生下达休学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管理,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学金和其它在校生生活待遇;

(四)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医疗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申请复学,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所在学院递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班主任和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超过2周仍未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要求复学,须持部队退役证明,交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将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年限,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暂停招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学校不认可其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六章  退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科学生已留级2次、专科学生已留级1次后,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必须休学的学生逾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有关材料,学院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学校作出的学生退学处理决定应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1年内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安排重修、补考不及格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可颁发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学校开展审查。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原《赣南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赣医发〔2006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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