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在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结果或者违纪处分申诉依法依规办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两办、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监察室、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保卫处、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以及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组成。可聘请校外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诉范围
第三条 凡是我校在校学生,认为学校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理的结果或违纪处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结果包括取消入学咨格,休学,退学等学籍处理结果和其它处理决定;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章 申诉申请程序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的,申请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五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时,须填写《赣南医学院学生申诉书》并签名。
第六条 申诉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但在特殊情况下,学生本人也可授权他人代为提出。由他人代为提出申诉时,必须提交学生本人的委托授权书。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受理后,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时,可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并听取有关部门和学生本人的意见。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移交作出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期间,处分决定暂不执行,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生本人应予以协调配合。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程序、证据、依据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到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原处理部门回避的原则,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书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处理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和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处理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同一申诉人以相同事由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再次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期间,申诉人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动终止申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赣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赣医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申诉书
2.谈话笔录
3.赣南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