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民主管理,充分发挥下属学院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自主性和能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和学院工作实际,特设立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下属学院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民主的基础上,对本学院涉及教学、学科建设、科研、研究生培养等学术事务的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为学院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二章 组成与产生
第三条 各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数量按照不超过学院教师总人数25%确定,一般由5-13人(奇数)组成,委员资格应为:
(一)本学院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
(二)学科与专业负责人;
(三)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
各学院院长和一级学科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应为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保证学术民主性,未担任主任或相关负责人的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应不少于1/3,40岁以下教师应不少于1/3。教授和博士副教授数量不足的学院可吸纳副教授及部分优秀讲师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各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秘书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校,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公平公正。
第五条 各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应尽量涵盖各二级学科(专业),由学院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六条 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具备教授资格。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1/3。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去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当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
(五)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本规程办法补聘。
第八条 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和调整情况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推荐学科带头人、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等,对学院专业、学位点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评选和推荐各级优秀硕士、学士学位论文,检查、评估、监督学位授予质量;
(三)审议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对学院重点科研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院教育教学、专业发展等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
(五)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岗位聘任及考核办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人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考核结果;
(六)参与人才引进考核工作,对引进教师、科研人员的初步人选提出推荐意见;
(七)对下属学院党政联席会难以判断的重要学术事宜进行审议;
(八)审议学校及学院交办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宜。
第十条 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主持会议;
(二)宣布学术委员会讨论结果;
(三)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
(四)将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结果报送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学术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经学院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定期会议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五条 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参会委员总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网络投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需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征求学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校本部各下属学院,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下属学院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列入年度预算,遇重大事项可另行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科研产业处商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及研究生工作处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