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科研发展战略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重要学术评价;
(三)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31人,成员包括:
(一)校内外学术造诣高的相关专业教授;
(二)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研究生、科研中心及临床医学院等学术相关单位(部门)副校长,各下属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具有教授职务的学校教务处、科研产业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人是学术委员会固定成员(按岗位而设,属职务委员,如职务变更,则委员身份相应变更。非教授委员可列席,但不具有表决权);
(四)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聘任名誉主任委员若干名,名誉主任委员人选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的校内、外专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产业处,秘书长由科研产业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校,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力;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公平公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各学院教授比例,下达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委员由各学院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确认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届期为4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去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当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校内委员,或连续2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校外委员;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本章程办法补聘。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部门、院系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如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根据校长提议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常务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参会委员总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五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网络投票。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依据审议事项性质、重要性决定是否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于有关部门报送需进行评审的科研项目、奖励、人才项目等常规性工作,学术委员会可授权相关部门组成以部分校学术委员为主要成员的专家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赣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赣医发〔2014〕4号)文件废止。